何承宣律师亲办案例
丈夫私赠情人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
来源:何承宣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5-22
浏览量:1285

 

案情:

黄某(男)与李某(女)是合法夫妻关系,双方感情尚可。婚后若干年,黄某与宋某(女)一见钟情,由于李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,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关系。黄某为了表明自己的爱意,将20万元现金送给宋某,要宋某买车子。妻子李某得知此事后,认为这2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,丈夫黄某无权处分,遂向法院起诉,要求宋某返还20万元。而宋某认为这钱是黄某自愿送给她的,他也根本不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,因此不愿意返还这20万元。

分析:

本案争议要点:丈夫私自把20万元赠送给情人的行为是否有效,妻子能否要求返还?丈夫私自把20万元赠送给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,妻子有权要求返还。

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共同共有,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“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十七条规定,所谓“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”,应当理解为:(一)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。(二)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,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,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。此外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,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,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,一般认定无效,但第三人善意、有偿取得该财产的,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。本案中,丈夫黄某赠与情人宋某的这2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,应当有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,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。黄某私自将20万元赠于他人,其无偿赠与的行为损害了洪某的合法权益,有违《民法》上的公平原则,应当认定该赠与无效,李某有权要求返还。对于宋某来说,她虽然不知道黄某已经结婚的事实,但她接受黄某赠予的财产并没有付出对价,不属于有偿取得,不能适用《民法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。综上所述,法院应当认定丁某的赠与行为无效,洪某作为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宋某返还。由于丁某和洪某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,这15万元还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,并为分割,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,李某就有权要求宋某全部返还。

以上内容由何承宣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承宣律师咨询。
何承宣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990好评数2
  • 咨询解答快
百色市中山二路百合欣园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何承宣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510*********670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西-百色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百色市中山二路百合欣园